(2016)宁0106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齐庆贵与秦伟、甘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庆贵,秦伟,甘日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6民初519号原告齐庆贵,男,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大专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女,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大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秦伟,男,汉族,湖南省益阳县人,个体业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甘日波,女,满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齐庆贵与被告秦伟、甘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娣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庆贵的委托代理人王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伟、甘日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齐庆贵诉称,原告与被告秦伟系战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1日,被告秦伟以开公司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对借款期限及利息作了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12万元(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请,原告齐庆贵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一份(原件)。拟证明被告秦伟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对利息及还款日期作了约定。证据二、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拟证明二被告系配偶关系,为本案共同被告,对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秦伟、甘日波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秦伟系战友关系。被告秦伟与被告甘日波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1日,被告秦伟以开办公司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今借到齐庆贵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按月付息,每月支付利息6000元,本金年底之前付清。借款人:秦伟2014年5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到庭原告的当庭陈述、答辩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齐庆贵与被告秦伟通过借条所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秦伟借款后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二被告对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负有共同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每月6000元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利息12万元(6000元20个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伟、甘日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依法享有的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伟、甘日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庆贵借款3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共计4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被告秦伟、甘日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娣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结琼判决书附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