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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明亮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79号罪犯李明亮,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2007年3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患严重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10年4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与原判余刑一年八个月零二十一天,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赫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与原判余刑五年零十二天,并处罚金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已缴纳六千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益法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2012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2014年5月19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亮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车间从事制鞋手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4.1分。2014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明亮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