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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树旺与刘万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旺,刘万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408号原告刘树旺,男,1973年5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周维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万岭,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张银亮,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旺诉被告刘万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宝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