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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江承先与侯福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承先,侯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3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承先,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研究所职工。被执行人:侯福建,原为××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研究所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2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侯福建位于山南新区西湖春天61栋505室(权证号:120110**)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子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