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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王高英与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英,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131号原告王高英,女,1952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红河小区505栋4单元5楼2号。委托代理人齐长江,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97号。法定代表人刘丽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实原,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德街60-3号5单元3楼3室。委托代理人周本财,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胜利街安顺金街1号楼10单元402室。原告王高英与被告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兴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