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初24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24日,甘肃省泾川县人,农民,住该县王村镇光明村新庄社57号,身份证号码:622722198501245218。被告韩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22日,甘肃省崆峒区人,农民,住泾川县王村镇光明村新庄社57号,身份证号码:622701198603222023。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靖云二〇一六��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