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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林松与被告王伟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松,王伟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573号原告马林松,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汤雪平,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伟峰,男,汉族,农民。原告马林松与被告王伟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来院起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林松撤回对王伟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刘素梅审判员 余伟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喜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