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林松与被告王伟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松,王伟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573号原告马林松,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汤雪平,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伟峰,男,汉族,农民。原告马林松与被告王伟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来院起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林松撤回对王伟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刘素梅审判员 余伟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喜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