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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16-41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与贺祯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贺祯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2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被执行人贺祯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芙政征补字(2015)第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方 源审 判 员  郑 茜人民陪审员  张孝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