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蒋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 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548号原告陈某某,男,194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原告蒋某某,女,194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系原告陈某某之妻。被告陈某甲,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系二原告之长女。被告陈某乙,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系二原告之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蒋某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蒋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蒋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先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