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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礼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杨礼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800号原告: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赵云强,任执行董事。被告:杨礼增,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礼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798元,由原告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马恒伟审判员  郭建胜陪审员  XX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洪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