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冯建明与袁溢贤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明,袁溢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4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冯建明,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西宁市。被执行人袁溢贤,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西宁市。本院在执行冯建明与袁溢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溢贤名下有一辆×××车辆和位于西川南路46号4号楼1单元1254室房屋一套,均已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除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2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国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