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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樊建强、冯飞与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建强,冯飞,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795号原告樊建强。原告冯飞。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43号金马国际大厦B座20楼。负责人徐国晓。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虎跑路31号。法定代表人林韵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肖香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建强、冯飞与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建强、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6元,减半收取842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双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欣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