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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洛阳市花荣棉业有限公司与李小伟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花荣棉业有限公司,李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花荣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小伟,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老城区。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花荣棉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老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小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花荣棉业有限公司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2执16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