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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黄旭华与黄文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旭华,黄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7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旭华,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文生,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黄旭华与黄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旭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文生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本院已每月提取其工资收入人民币1,000元,按债权比例偿还本案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本案分得841元。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黄文生在银行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管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三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没有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黄旭华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黄文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刘 煜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