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金桥塑胶厂与被告西安康拜尔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金桥塑胶厂,西安康拜尔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2558号原告西安市金桥塑胶厂。住所地:西安市三桥镇沣惠路蔺高工业园区金桥路13号。注册号610112300001234。法定代表人郝莉,厂长。委托代理人魏燕平,女。被告西安康拜尔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培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金桥塑胶厂与被告西安康拜尔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金桥塑胶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金桥塑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26.5元,剩余126.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彬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王彬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