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巩银贵、石灵仙与李怀东、赵勇刚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巩银贵,男申请执行人石灵仙,女被执行人李怀东,男被执行人赵勇刚,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巩银贵、石灵仙与被执行人李怀东、赵勇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中民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怀东、赵勇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巩银贵、石灵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怀东、赵勇刚给付赔偿款及诉讼费共计47836.3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勇刚在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营业部有存款,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对本案应执行部分的存款予以划拨。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中民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巩银贵、石灵仙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97.93元已由被执行人赵勇刚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庆中民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