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爱平与盱眙皇剑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扬州东方睿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平,盱眙皇剑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扬州东方睿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光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王爱平。委托代理人成学军。委托代理人陈勇,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自刚,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盱眙皇剑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鹏大道五墩加油站对面。法定代理人周光明,董事长。被告扬州东方睿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通湖路167号。法定代理人周光明,经理。被告周光明。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建国、陈婷(实习),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平诉被告盱眙皇剑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扬州东方睿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长苏振淮、人民陪审员毕世伟、范立春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臧仕兵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保全费1620元,均由原告王爱平负担。审 判 长 苏振淮人民陪审员 毕世伟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