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仙执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燕金与张丽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燕金,张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2977号申请执行人林燕金,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张丽清,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燕金与被执行人张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调解,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张丽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除已查封被执行人张丽清与案外人王桂华的共有坐落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南桥社区南大路94号304室房地产和已提取被执行人张丽清在仙游县矿产资源管理站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1100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丽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郑祥熙执行员  吴劲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