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韩一×、韩二×等与韩五×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一×,韩二×,韩三×,韩四×,韩五×,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406号原告韩一×。原告韩二×。原告韩三×。原告韩四×。被告韩五×。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周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一×、原告韩二×、原告韩三×、原告韩四×与被告被告韩五×、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一×、原告韩二×、原告韩三×、原告韩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一×、原告韩二×、原告韩三×、原告韩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