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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喀左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喀左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856号原告:牛某某,女,住喀左县草场乡。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喀左县某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喀左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喀左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桂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冰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