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军与雷军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雷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雷军强,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刘军申请执行雷军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国土资源局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1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06180元,执行费229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伍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