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蒋伟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蒋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秦陶,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蒋伟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伟林。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5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蒋伟林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明峰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