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肖贻飞与深圳市龙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贻飞,深圳市龙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899号原告(被告)肖贻飞,男。委托代理人尹志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伟春,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原告)深圳市龙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彭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根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劳动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转帐记录和社会保险清单,案外人李渊分别于2015年6月10日、2015年7月10日向原告转帐5000元、3000元以及14706.86元,被告为原告缴纳了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被告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其董事长李渊系因为个人感情而转帐且被告系为原告代缴社会保险。本院认为,被告定期向原告转帐款项且未提交原告委托被告代缴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据,故本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与本案事实不符合,本院不予采纳。二、工作时间:原告主张入职时间为2015年5月10日,因2015年5月19日体检发现患有鼻咽癌,故最后上班到2015年5月19日。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的入职情况,故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予以采信。三、月工资标准:原告主张其试用期一个月的月工资7500元、转正后为18000元,原告主张的工资金额与其上述银行转帐记录相符合,故本院对其主张的工资金额予以采信。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原告2015年5月10日入职,在2015年5月19日发现患有鼻咽癌后未再到被告处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归责于被告,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6168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五、医疗期工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职工患病的医疗期为六个月。原告提交的东莞市《省内基本保险参保凭证》未显示参保的具体工作单位,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广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显示“方欣科技有限公司”在2006年9月起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工作十年以上,故原告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应为三个月。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18日期间的医疗期工资17255.17元(18000×60%+18000×60%÷21.75×13)。原告主张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7日期间医疗期工资49680元中超过24455.17元的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于2015年9月15日口头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原告在2015年5月19日发现患有鼻咽癌后未再到被告处上班,且原告也未证明在医疗期届满之后其回到被告处、而被告拒不提供工作岗位,故原告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七、律师费:原告支出了律师费6800元,根据胜诉比例,被告应承担的律师费为774.75元(17255.17÷111360×5000)。八、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12月9日。九、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第2888号。十、仲裁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被告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7日期间的医疗期工资49680元;3、被告支付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11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1680元;4、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十一、仲裁结果:1、被告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8日期间的医疗期工资6455.17元;2、被告支付律师费289.83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二、原告诉讼请求:与上述仲裁请求一致。十三、被告诉讼请求: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医疗期工资6455.17元以及律师费289.83元。裁决结果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原告)深圳市龙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被告)肖贻飞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18日期间的医疗期工资17255.17元;二、被告(原告)深圳市龙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被告)肖贻飞支付律师费774.75元;三、驳回原告(被告)肖贻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原告)深圳市龙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上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1页共5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