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02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关亮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亮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02刑初38号公诉机关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亮,男,1982年7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新检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亮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辰、汪潇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1日,被告人关亮在中国工商银行抚顺分行办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后用该卡透支提现,后又于2008年12月16日办理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卡,二信用卡共同使用同一账户,此后关亮使用这二张卡透支提现和消费。2015年3月25日后,被告人关亮就不再还款。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通知关亮及通过关亮的父亲关某某转告等形式进行催收,关亮仍未还款。截止到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关亮的账户共形成欠款本金人民币455394.38元,利息21256.36元,滞纳金1000.00元,共计477650.74元。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关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关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书、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材料,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牡丹个人卡透支逾期还款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申请信用卡信息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贷后管理系统,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亮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关亮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关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亮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关亮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5394.38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央路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毅人民陪审员 姜 莱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子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