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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22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黄某某,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经法庭调解后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灵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