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22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黄某某,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经法庭调解后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灵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