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房生与曹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房生,曹振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402号原告:周房生,男,汉族,1947年12月25日出生,退休职工,住新疆富蕴县文化西路林场大院新*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周忠云,女,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街道东一巷***号滨河公寓***室。被告:曹振森,男,汉族,1953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富蕴县铁买克新村兴东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房生与被告曹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周房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房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2.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3487.78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佳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