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唐发根与铜陵圣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发根,铜陵圣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唐发根,铜陵圣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202-2号原告:唐发根,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汪祥林,铜陵市郊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圣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700000029495。法定代表人:黄云,该公司经理。被告: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长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25000020175。法定代表人:黄云,该公司经理。原告唐发根诉被告铜陵圣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唐发根负担。审 判 长 陈寿东审 判 员 李金凤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