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保定市燃气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保定市燃气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县第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占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保定市燃气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南路。法定代表人赵淑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保定市燃气总公司银行存款387329元(本金360000元、诉讼费4510元、执行费5368元、利息174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皓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