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市刑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陈福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福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市刑执字第558号罪犯陈福伟,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3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福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秀、杨惠清经济损失人民币6726.4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陈福伟的定罪量刑,改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秀、杨惠清经济损失人民币18592.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0日交付执行。罪犯陈福伟曾于2012年6月、2014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陈福伟减刑一年八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陈福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福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6.19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陈福伟的身份与钦州市公安局龙门边防派出所登记的陈福伟身份证号××)一致。本院认为,罪犯陈福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福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秀、杨惠清经济损失人民币18592.4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