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兴珍申请执行冯世贵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珍,冯世贵,冯世富,冯世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65号申请人张兴珍,女性,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冯世贵,男性,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冯世富,男性,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冯世美,女性,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元。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朝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