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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兴珍申请执行冯世贵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珍,冯世贵,冯世富,冯世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65号申请人张兴珍,女性,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冯世贵,男性,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冯世富,男性,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冯世美,女性,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元。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朝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