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范涛与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涛,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760号原告范涛,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王德欣,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王荣钢,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项英海,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涛与被告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631.5元,由原告范涛负担。审判员 孙玮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