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晶与吉林超睿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晶,吉林洮儿河酒业公司,吉林超睿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李晶,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吉林洮儿河酒业公司,地址白城市。法定代表人:侯昱臣。被执行人:吉林超睿公司,地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包玉超。李晶申请执行吉林洮儿河酒业公司、吉林超睿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晶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强制执行,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