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祥与被告铁岭市土畜产品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祥,铁岭市土畜产品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471号原告:张洪祥,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涛,系铁岭市柏钧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铁岭市土畜产品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祥与被告铁岭市土畜产品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提出该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琳人民陪审员 李敏人民陪审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