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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大金、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大金,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55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四川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泽军。被告王大金。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大金、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大金、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家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