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云秀与被申请人纪传侠支付令申请纠纷一案一审支付令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云秀,纪传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陕0929民督6号申请人侯云秀。被申请人纪传侠。申请人侯云秀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被申请人纪传侠62000元的借条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纪传侠给付申请人侯云秀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597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云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纪传侠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侯云秀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5970元。案件申请费450元,由被申请人纪传侠负担。被申请人纪传侠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