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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云秀与被申请人纪传侠支付令申请纠纷一案一审支付令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云秀,纪传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陕0929民督6号申请人侯云秀。被申请人纪传侠。申请人侯云秀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被申请人纪传侠62000元的借条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纪传侠给付申请人侯云秀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597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云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纪传侠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侯云秀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5970元。案件申请费450元,由被申请人纪传侠负担。被申请人纪传侠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