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刘美娟与罗意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娟,罗意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147号原告刘美娟,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意香,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上列原告刘美娟与被告罗意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原告刘美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美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美娟负担。审判员 阮红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