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21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分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江西省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分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江西省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保9号申请人:分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法定代表人:张利生,管理委员会主住。被申请人:江西省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法定代表人徐发顺,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分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分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450万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分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报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