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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贾银涛与刘银亮、周口市祥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银涛,刘银亮,周口市祥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367号原告贾银涛,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翟留宏、李金功,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银亮,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月丽。被告周口市祥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镇北关。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峰、孟倩楠,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汉阳路中段。负责人刘美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银涛诉被告刘银亮、周口市祥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银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银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9元,减半收取434.5元,由原告贾银涛承担。审判员  陈国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冠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