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俊美诉王惠斌、XX、宋秀军、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董俊美,王惠斌,XX,宋秀军,高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再6号原审原告董俊美,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审被告王惠斌,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原审被告XX,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原审被告宋秀军,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原审被告高艳梅,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莱州市。原审原告董俊美与原审被告王惠斌、XX、宋秀军、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莱州民初字第4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宋秀军对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莱州民监字第2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宋秀军以借款人已履行义务、原审判决已执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44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冯 兵审判员 徐海岭审判员 李松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