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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飞诉被告安塞县真武洞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安塞县真武洞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133号原告刘飞,男,汉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城北区,农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8312163911。委托代理人李海秀,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塞县真武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塞县一道街前街。法定代表人高炜,系安塞县真武洞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徐畅,男,汉族,1989年3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系安塞县真武洞镇人民政府干部,身份证号码610602198903020359。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诉被告安塞县真武洞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飞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9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苏振东审 判 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强翠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