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东坡与郭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坡,郭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332号原告:李东坡。被告:郭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坡与被告郭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坡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李东坡负担。审判长 苏玉荣审判员 王晓东审判员 郭建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