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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颜湛明与关付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湛明,付关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颜湛明,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关民,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颜湛明与付关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铜王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付关民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颜湛明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8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1月18日向付关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颜湛明履行支付货款78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但付关民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还款计划予以履行,承诺在2016年8月底前给付完毕,颜湛明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王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还款计划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素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