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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周光灿与重庆民众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灿,重庆民众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389号原告周光灿,男,汉族,1991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重庆民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77号15-3#。法定代表人雷启旭。本院受理原告周光灿诉被告重庆民众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核实,现用人单位被告重庆民众劳务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南岸区天福克拉广场26-10室,原告周光灿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亦在上述地址。因此,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南岸区,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