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孟凡明诉被告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通辽红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毕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明,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通辽红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毕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273号原告孟凡明,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通辽红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毕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孟凡明诉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通辽红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毕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孟凡明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通辽红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毕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孟凡明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凡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孟凡明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退还孟凡明900元,由孟凡明自行承担90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 新 江审 判 员 李 德 新人民陪审员 格根图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广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