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聂瑞林、聂德华与句容市华阳街道下甸村村民委员会、笪玉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瑞林,聂德华,句容市华阳街道下甸村村民委员会,笪玉华,笪玉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2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瑞林。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德华。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浩,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华阳街道下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街道下甸村。法定代表人戴平喜,系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笪玉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笪玉虎。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利亚,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聂瑞林、聂德华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以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