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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罗文与吴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吴生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26号原告:罗文,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生。被告:吴生荣,男,汉族,1968年3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诉被告吴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保全费460元,合计910元,由原告罗文负担。审 判 长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秦永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