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罗文与吴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吴生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26号原告:罗文,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生。被告:吴生荣,男,汉族,1968年3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诉被告吴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保全费460元,合计910元,由原告罗文负担。审 判 长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秦永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