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4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温州南湖商贸有限公司、圣为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南湖商贸有限公司,圣为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南湖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娄剑峰,李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46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咸阳。被执行人温州南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来。被执行人圣为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士兰。被执行人温州南湖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剑峰。被执行人娄剑峰。被执行人李小珍。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南湖商贸有限公司、圣为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南湖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娄剑峰、李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南湖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总部经济园一期A04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1-2013-1-331253),该土地使用权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4月11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娄剑峰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龙泉巷别墅E幢(所有权证号:230374)、桥儿头石榴12幢408室(所有权证号:232285)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另案设置抵押,并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予以首封;被执行人李小珍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路金马大厦1205室(所有权证号:404653)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另案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票据垫付款535848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南湖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正在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另,被执行人娄剑峰名下的房产均已被另案设置抵押且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予以首封,被执行人李小珍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设置抵押且被另案予以首封,故本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46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陈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