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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程瑞财与吴兴荣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瑞财,吴兴荣,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459号原告:程瑞财,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9日,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许洪滔,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荣,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8日,住仪陇县。被告: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兴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瑞财诉被告吴兴荣、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程瑞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