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程瑞财与吴兴荣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瑞财,吴兴荣,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459号原告:程瑞财,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9日,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许洪滔,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荣,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8日,住仪陇县。被告: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兴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瑞财诉被告吴兴荣、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程瑞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