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海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862号原告海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某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询问被告,被告徐某某表示不提起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亦不提起反诉,故应准许原告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海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运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