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1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176-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凌某某,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凌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母亲因患××,被告一直在平舆县照顾母亲,且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平舆县,经常居住地也在平舆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当将本案移送到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系上蔡县无量寺乡寺西村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凌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新年人民陪审员 邱建峰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支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